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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思想在纳税筹划中的应用
 来源:作者:时间:2013-7-12 1:18:15
 

摘  要: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实现企业税负成本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要求纳税人除了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还应形成习惯性的纳税筹划理念和思维,其中契约思想就是最核心的内容。契约是与市场紧密相连的,市场经济其实就是契约经济,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的内容是完全按照事先形成的契约来执行的,而最后的税负的后果也是由企业实际的经济活动来决定的,可见巧妙得签订企业间的经济契约对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的意义。

  关键词:纳税筹划  契约思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逐渐成为纳税人理财和经营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经营更为重要。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通过对投资、融资及经营管理、企业清算等环节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对可能的几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并兼顾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但笔者这经在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战的基础上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税收代理人)在规避了各类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的基础上,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以及长期经济战略收益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或未及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过程。鉴于纳税筹划的综合性和专业性,因此,实行纳税筹划的人员必须具备非常扎实的经济、财税、商务及法律知识,除此以外,纳税筹划人员的思想意识在整个筹划实施过程中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笔者提出了纳税筹划人员在实施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具备的纳税筹划核心思想契约思想。

  众是周知,税收的契约思想是将企业视为由投资人、所有人、经理和贷款人之间订立的一系列契约组成的集合体,契约各方均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上,政府作为税法的代表毫无疑问应被引入订立契约的程序。不过,相对于其它契约方而言,政府要通过变动税法来实现策略调整,通常是滞后的。因此,一个企业纳税筹划的成功与否与事先的契约的优劣有着很大的关系。对于纳税人来说,利用契约思想,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的实现统筹规划,并按签订的契约统一安排纳税事宜。下面举一案例来说明契约思想在纳税筹划在实战中的运用。

  广东省佛山市A企业(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比率2%)2006年度产品销售收入10000万元,利润总额500万元。为提高其产品市场份额,扩大产品销路,提高企业的国内知名度,拟委托B广告公司聘请国内著名C影星担任其产品代言人,拍摄产品广告在国内电视媒体播放。据A企业客观估计,广告投放之后,预计2007年度产品销售收入20000万元,利润总额(未扣除广告支出)可达1200万元。

  B广告公司经过前期了解,就广告代理费用初步向A企业报价600万元,其中,支付C影星代言费用300万元(税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用200万元,广告代理费用100万元。

  A、B、C三方经协商,初步达成以下合作意向:

  1.由B广告公司与C影星签订劳务合同,聘请C影星拍摄产品广告,经A企业认可后在电视台播放;

  2.A企业一次性支付B广告公司广告费600万元并向其索取发票;

  3.B广告公司支付C影星代言费用300万元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B广告公司向电视台一次性支付广告发布费用200万元并向其索取发票。

  按照A、B、C三方初步达成的合作意向,各方纳税情况如下:

  1.A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前所得:1200-600=600(万元);广告费用纳税调整增加额(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增减因素):600-20000×2%=200(万元);纳税调整后所得:600+200=8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00×33%=264(万元);超过扣除比率的广告支出200万元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B广告公司应纳营业税:(600-200)×5%=20(万元)。

  3.C影星(1)应纳个人所得税C影星此次代言费用300万元,属“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实行加成征收。其应纳个人所得税:300×(1-20%)×40%-0.7=95.3(万元),由支付方代扣代缴。(2)应纳营业税:300×3%=9(万元)。

  筹划方案:B广告公司聘请了某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其常年税务顾问。B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就三方合作意向向税务师事务所咨询。事务所副所长在了解了有关情况后,给出了如下建议:

  1.由A企业与C影星签订劳务合同,聘请C影星拍摄产品广告,一次性支付代言费用300万元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A企业一次性支付B广告公司广告费用300万元,由B广告公司代理发布广告并向其索取发票;

  3.B广告公司向电视台一次性支付广告发布费用200万元并向其索取发票。 营业税相关税收法规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税务师事务所建议,A、B、C三方纳税情况如下:1.A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前所得:1200-300(代言费用)-300(广告费用)=600(万元)。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增加额(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增减因素):a.广告费支出:300万元;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20000×2%=400(万元);广告费支出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无须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b.业务宣传费(代言费)支出:300万元;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20000×5‰=100(万元);业务宣传费超标准扣除:300-100=200(万元)。

  因此,A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600+200)×33%=264(万元)。

  2.B广告公司应纳营业税:(300-200)×5%=5(万元)。

  3.C影星无论与A、B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签订劳务合同,C影星应缴纳的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相同。

  前后两种方案比较:采用后一种方案,预计B广告公司少纳营业税15万元(20-5),对A企业、C影星纳税金额不产生影响,未增加其合作方的税收成本。

  我们也可与通过下面一个案例再进行说明:

  近年来,精装修的房屋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某些开发商对其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重视不够或者不理解,在操作中设计过于简单,无形中加大了成本,也增加了购房人的负担。税务专家提醒人们应注意精装修与房屋统一销售带来的税务问题。

  按照规定,精装修房销售,精装修与房屋未分开的,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如果能够分开,房屋按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精装修按建筑安装缴3%的营业税,开发商就能够少缴营业税,降低经营成本。

  比如,销售价值60万元的房屋,为了达到营销的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找装修公司用20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对外销售,就是一般所说的“精装修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精装房按80万元对外销售,就应按80万元缴纳5%的营业税4万元。装修公司按20万元缴纳3%的营业税6000元,合计4.6万元。但是,如果将房屋和装修分开销售,即在房产销售时,与业主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60万元的房产销售合同,一份是装修公司委托开发公司与业主签订的20万元房屋装修合同并分开开发票(装修公司开20万元的装修发票,开发公司开60万元的房产销售发票),情况就是,房屋60万元、装修20万元。房地产公司应缴纳3万元的营业税,装修公司还是缴纳6000元的营业税,合计3.6万元。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价格提高,导致了其多缴纳营业税1万元。

  在进行企业投资的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相关问题。要具备超前意识。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应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所涉及的业务过程、业务环节,涉及的税种、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可以利用的法律空间。最后,必须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性。防范由于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而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形成的纳税筹划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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