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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解答】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不需纳税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3-6-25 15:56:04 |
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税总解答】栏目对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对税务问题的解答及时进行整理。如需了解更多解答,可点击【税总解答】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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