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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留抵退税政策解析(2022.3)
 来源:作者:时间:2022-4-1 17:21:46
 

大规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之解析

01、留抵退税是什么?这项政策会产生怎么样的影响?

按照财政部的解释,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购进原材料等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会形成留抵税额。

留抵税额主要是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如集中采购原材料和存货,尚未全部实现销售;投资期间没有收入等。此外,在多档税率并存的情况下,销售适用税率低于进项适用税率,也会形成留抵税额。国际上对于留抵税额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允许纳税人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申请当期退还。同时,允许退还的国家或地区,也会相应设置较为严格的退税条件,如留抵税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每年或一段时期内只能申请一次退税;只允许特定行业申请退税等。

2019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制度。今年,中央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优化征缴退流程,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把纳税人今后才可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提前返还。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通过提前返还尚未抵扣的税款,直接为市场主体提供现金流约1.5万亿元,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资金回笼压力,不但有助于提升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还能够促进消费投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

02、与大规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的主要文件

与大规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如下。

1.《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下称39号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下称20号公告)。

03、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出台背景

(一)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其中提到:综合考虑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促进就业消费投资,大力改进因增值税税制设计类似于先缴后退的留抵退税制度,今年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显著加大,以有力提振市场信心。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财力支持,补助资金直达市县,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退税减税这项关键性举措落实到位,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

(二)2022年3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安排,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强力支撑。会议指出,今年增值税留抵退税规模约1.5万亿元,这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各类市场主体直接高效的纾困措施,是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的关键举措,也是涵养税源、大力改进增值税制度的改革。

(三)当日,财政部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转移支付财力补助4000亿元,用于地方保障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四)3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39号公告的基础上,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加大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企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退税范围从增量拓展至存量。同时,为执行《公告》,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力度,税务总局在原20号公告基础上,发布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对个别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

04、对《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具体条款内容的理解

以下内容主要是对《公告》具体条款的浅显理解或理解: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理解:

1.小微企业的全称应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概念源自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2011年6月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其根据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指其中的两类企业。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的完整表述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26日发文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其题目中使用了“小微企业”,但内容中却包括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等,因此“小微企业”应为一个习惯性的叫法,一个泛指的集合概念,其包括但不限于“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等特定纳税人。

2.小微企业,即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可以退还增量和存量增值税留抵税额。

(1)只要符合条件,微型和小型都可以自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对于存量留抵税额的退还,微型的起始时间是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小型的起始时间是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理解:

1.本公告的退税主体为小微企业+六大行业,可用“1+6”来概括: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加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六大行业。

2.六大行业行业采用的是列举式,没有列举的不在范围之内。制造业等行业没有区分小微企业和非小微企业,只要属于以上行业,均可申请按月退还增量和一次性退还存量。

3.本条是制造业等行业申请留抵退税额的规定,退税范围包括增量和存量留抵税额。

(1)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不管是哪种类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2)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申报期起,小型企业自2022年5月申报期起,中型企业自2022年7月申报期起,大型企业自2022年10月申报期起,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4.中型企业的判定,首先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规定进行判定。不在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之内无法进行划型的,直接按年增值税销售额在1亿元以下(均不含本数)的,为中型企业。

5.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理解:

(1)与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相比,删除了“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内容

(2)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3)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理解:“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意味着以后每月可以申请退还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理解: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按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孰小原则,确认存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理解:“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意味着以后就没有存量啦。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理解:

1.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判定,首先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规定。资产总额是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营业收入是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不满一个年度营业收入需要按照条款中的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不在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之内无法进行划型的,直接按年增值税销售额进行区分,其中微型是100万元以下,小型是2000万元以下,中型是1亿元以下,均不含本数。

3.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理解: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的判定,要按照企业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应的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来判定,比重需要超过50%。主要考虑,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理解:

1.本条是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计算公示及方法,并对公示中的进项构成比例进行了规定。分子与20号公告的规定相比,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电子专票,二是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同时也适用于第39号公告的留抵退税政策。

3.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理解:免退税办法一般适用于外贸企业或者劳务,相关进项税额不能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理解: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优惠政策只能选一种,不能同事享受。已享受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优惠政策的,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对应的税款,改选为另一种优惠政策。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理解:申请留抵退税由自己企业决定,可申请也可不申请。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间是在纳税申报期内当期申请,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可以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既符合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又符合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选择申请适用何种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理解:不排除有些人利用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实施骗税。如果存在骗税情形,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是问题在于如何追究法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或是六十六条骗取出口退税等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似乎都难使用。如果《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没有规定该种骗税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就更难对骗税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此种情况下,用有关诈骗的规定来进行处理,应为一种选择。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理解:税收管理事项的现行规定,除了执行本公告而制定的4号公告外,还包括20号公告。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理解:除了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适用于本公告外,其余企业仍然按照39号公告执行,但是“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需要按本公告第八条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

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理解:留抵退税工作需要中央提供财力保障,需要财政和税务部门具体落实,高效办理,确保退税及时退付。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理解:施行时间为2022年4月1日。本条列明的相关文件废止。

来源:志合税法律师
 


最新留抵退税政策解析

前言

政策背景

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今年的留抵退税政策跟以往的政策作一个比较,应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提前退付。以前对企业增值税有一些留抵退税,但是采取的方式主要是结转下期抵扣,就不是在前面退付,而是结转到后面缴税的时候抵扣。今年实施的留抵退税政策改为了购进退税,不再等企业产生销售之后再去抵,就是购进设备的时候,购完了之后不等你销售,税务部门就把前面购进的进项增值税就办退税了。这叫提前退付,也就是说时间上提前了。

二是存量退税。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我刚才介绍以前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时候,一直强调的是增量留抵,也就是说,在2019年4月以后企业新购进的设备或者说投资形成的增值税,我们纳入到留抵退税范围。今年不是,不仅退付增量留抵税额,还要退还以前年度结存的进项增值税,就是若干年以来没有通过销项抵掉的进项增值税全部可以退还。所以,今年跟以前比不仅仅是退还增量,存量也要退。

三是扩大范围。原来主要是在先进制造业企业实施全额增量留抵退税。现在不是这样,现在是扩大到所有的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等行业企业。刚才我在前面开场白的时候把几个行业重点讲了一下,退付的比例像小微企业以前只退60%,现在不再限制,是100%的退。

四是保障实施。原来增值税留抵退税是按照现行的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来分担,也就是说中央承担50%,地方承担50%,因为增值税的分享办法就是分享50%,所以退税分担也是50%。今年实施的留抵退税中央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支持,也就是说中央肯定还要承担中央的部分,地方承担的部分,中央通过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确保不因为地方财力的影响使退税政策打折扣。

一、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

(一)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小微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例】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某建筑企业,营业收入5800万,资产总额4500万,属于小型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

(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提醒】不要简单理解是制造业,还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服务业。

(三)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判断顺序

先判断是不是属于“小微企业”,后判断是不是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然后看看是否符合“纳税信用等级”等硬性条件。

二、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概念

(一)存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例】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提醒】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二)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例】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提醒】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提醒1】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其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包括收费公路通行费这一类,购进国内旅客运输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在其内。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提醒2】农产品收购发票等不在分子中的进项,如果不能抵扣,千万不要计算抵扣后转出,如上例中,农产品收购发票需要转出,不填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100%。

三、各类型企业退税“类型”

(一)退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退增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提醒1】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提醒2】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提醒3】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例】某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8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9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9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申请退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10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50万元,在11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50万元。

四、与免抵退税的关系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五、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关系:允许反悔

(一)已享受留抵退税: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二)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后选择享受留抵退税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三)一次性的理解

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六、纳税信用等级

1.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4月发布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2.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3.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七、玩笑有爱,友情常在

七 提交资料

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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