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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无息贷款是否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3-7-11 23:54:34 |
问:我公司是一家经营贸易企业,现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无息贷款业务,请问我公司发生该贷款业务是否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 49 号)规定:“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8)第 546 号)规定:“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借款业务收取利息,依法缴纳营业税;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利息,减少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贵公司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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