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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企业采购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3-7-11 23:49:28 |
问:我公司是一家兼营企业,公司采购办公用品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该进项税应如何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规定:“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入即用于应税又用于非增值税及免税项目的办公用品,如无法划分进项金额的,应按规定公式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
上一条:企业对外出借闲置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
下一条:企业购进的材料以及设备用于装修能否抵扣进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