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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的材料以及设备用于装修能否抵扣进项税?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3-7-11 23:48:29 |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贸易企业,现公司为了改善办公条件,公司对原有办公楼进行重新装修,为此公司购进一批中央空调设备、监控设备以及维修用的钢材,请问我公司这些材料以及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规定:“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字设备和配套设施。”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入的中央空调设备、监控设备以及维修厂房用的钢材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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